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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树艺师公会

会章

(2013年5月1日制定)

 

第一章   总则

 

1.1 本会的名称为 “中华树艺师公会” , 其英文名称为 “China Arborist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 本会”) 。

 

1.2 通讯方法:

 

地址:  香港新界上水金钱村金錢路22B

电邮: egc@netvigator.com

传真: +852-2679-5338

  

1.3 本会宗旨:

 

1.31 透过国际研究和合作, 发展和推广树艺行业, 同时介绍广种树木的好处。

 

1.32 凭藉举办各种课程和有系统的训练, 培训专业水平的各类树艺行业人员。

 

1.33 加强会员的团结和联繫, 为树艺行业发声。

 

1.34 本会是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的学会组织, 欢迎任何人仕加入。

 

 

第二章   会员制度

 

2.1 本会设有 “公众会员” 和 “专业会员” 两个制度。

 

2.11 “公众会员”

 

2.111 定义

任何超过15岁, 能看懂中文或英文的自然人, 均可自由加入, 费用全免。

 

2.112 “公众会员” 的入会手续:

申请者只须把真实全名、年龄、工作/学习机构、职衔、最高学历、电邮和手提电话号码, 以电邮或传真方法送交本会审批即可。 本会保留权利去拒绝任何人加入。

 

2.113 “公众会员” 的权利

 

2.1131 有权参加本会的所有活动。

2.1132 免费收取本会的所有通讯。

2.1133 有权购买及使用由本会所印发的宣传品和装饰品。

 

2.114 “公众会员” 的义务和责任

 

2.1141 遵守会章和会员大会决议, 拥护本会的发展方向。 抱著忠诚精神, 积极参与及支持本会活动。

2.1142 出席会员大会。

2.1143 会员在未得本会许可同意下, 不得擅用本会名义, 在外举行任何活动, 包括训练、考核、募捐、讲座等等。

2.1144 如有会员刻意违反会章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或蓄意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 将由本会作出纪律处分, 包括开除会籍, 永不批准重新加入本会;情节严重者, 将由本会追究其民事责任。

2.1145 所有会员的权利、福利和义务, 均属该会员私人拥有, 不可转让或由他人继承。

 

2.12 “专业会员” :

 

2.121 定义

“专业会员” 是指曾经受过由本会, 或由本会厘定的国际, 或中华地区内的非牟利树艺组织, 的专业训练和取得有效证书的人仕, 才可加入, 亦需要缴交相关费用。

 

2.122 “专业会员” 的入会手续:

申请者必须填写本会有关表格, 交回及经本会审查和批准後, 须缴交年费, 便可成为本会当年度的“专业会员” 。

 

2.123 “专业会员” 的权利

 

 2.1231 拥有 “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

2.1232 可以被选进本会的各类委员会去执行会务。

2.1233 选择在本会网站公开其资料者, 享有全年的免费宣传。

2.1234 成为本会向外公佈 “专业会员” 名册内的一员。

2.1235 在各个委员会内, 有选举、被选、动议和投票权, 以一人一票方式进行。

2.1236 有权优先参与本分会的各项活动。

  

2.124 “专业会员” 的义务和责任:

 

2.1241 包含所有上述 2.114 “普通会员” 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2.1242 每年的1月1日前全数支付当年的年费。 不支付者, 将会从 “专业会员” 的名单中删除, 自动被调回到 “公众会员” 的名单之中。

2.1243 必须严格遵守本会订下的 “诚信、专业、参与、找寻事实和道出真相” 的五大会规, 违犯者将交由本会的相关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者, 会被驱逐出会, 所有缴交费用不获发还。

 2.1244 完全支持和拥护本会的宗旨和行动, 发展和保护树艺行业。

 

第叁章   组织

 

3.1 组织架构

 

3.11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负责选出本会的所有工作人员和执委会成员。

 

3.12 执委会负责各项会务, 其成员包括会长一名, 副会长一名或以上, 秘书一名, 司库一名, 和其他执委叁名以上, 各人年期不限, 由会员大会每年开会厘定。

 

3.13 执委会职能及权力包括:

3.131 履行会章及宗旨。

3.132 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3.133 处理日常会务, 拟定各项活动之执行程序和行政细则。

3.134 拟定全年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3.14 执委会属下可再开设其他功能性委员会, 例如纪律委员会、考试委员会、教育及训练委员会等等, 详情由执委会自行决定。

  

第四章   附则

 

4.1 本会章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会员大会。

4.2 本会以中文作为法定语文, 以中英双语作为工作语文。

4.3 如执委会作出有违本会宗旨及利益之行为, 会员大会可以通过会长来解散执委会, 并进行重选。

4.4 本会如涉及任何债务或法律责任时, 均须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处理。

4.5 本会如面临任何原因需要解散的话, 则必须通过会员大会, 授权会长予以公佈; 解散後, 先得扣除一切应付帐项及偿还债务, 剩馀资产则全数捐作社会公益用途, 任何会员均无权占用。

4.6 本会章若有不完善之处, 将由日後会员大会作出修订, 再由会长公佈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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